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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
文章作者或来源: 浏览次数:( 25243 ) 发布时间:2017/10/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

为提高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质量,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0724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等文件要求,现将进一步做好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规范评审程序。

高校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面向普通高校设立的荣誉最高、奖励金额巨大的国家级奖项,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各级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努力做好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真正代表广大优秀高校学生的优良素质和精神风貌。

1.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各单位要参照《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各单位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具有代表性、权威性的领导、专家和学者组成,具体负责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合并设立。

2.制定评审办法。各单位要参考《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各单位评审办法应对本单位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的设立原则、人员组成、具体职责做出详细规定,明确国家奖学金评审程序和申请国家奖学金基本条件,规范国家奖学金申报材料审查程序。

二、坚持原则,严把评审标准。

各单位要按照“教财厅函〔201016号”通知要求,严格把握评审标准,认真审查参评学生主体资格。其中成绩排名具体要求为:

1.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2.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详见“教财厅函〔201016号”通知),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3.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30%,不具备申请资格。

三、认真细致,完善评审材料。

各高校要统一使用我中心制定的《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2010版),严格按照《<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填写说明》规范填写。

1.签名处必须由相关人员手写签名,不得使用签名章代替。

2.“院系意见”栏需详细填写审查意见,不得只填写“同意”等过于简单的审查意见。院系主管领导签名和院系公章必须完备,不能用院系公章代替领导签名。

3.《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为一页,正反打印使用。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的学生,需附道德风尚等方面有特别突出表现的证明材料,其他学生则不需另附材料。

各单位报送材料应包括:1.国家奖学金评审报告。国家奖学金评审报告应能反映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分配名额、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等基本情况;报告需附本省(区、市、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2.所有申请学生的《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申请表应进行编号。3.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

各单位报送材料需装订成册,汇总表名单与《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次序要对应一致,以便于查阅。

四、积极主动,遵守报审时间。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积极主动与财政部门配合,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发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及时分配各高校名额,确保每年91日前下达所属各高校。教育部于每年1115日组织开展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政策文件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国家奖学金评审材料。

教育部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将评审工作开展较好和较差的单位写入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报告,上报教育部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并建议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表扬、批评。为帮助各单位完善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我们将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指南》并印发各单位。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O一二年三月三十日